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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朝阳区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3月02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朝教信息〔20181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朝阳区教育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改革,加强朝阳区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教工委、教委研究决定,修订了《朝阳区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朝阳区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8123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8123日印发

附件1

 

朝阳区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加强朝阳区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形成信息孤岛,造成浪费,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保证学校主要精力用于教育教学,明确和规范各学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市、区对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实施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教育系统所属单位自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开发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完善,及其相关的技术维护、网络通信保障、网络安全技术、业务系统或网站的内容运维、信息化相关咨询服务,及除计算机终端采购以外的相关设备采购项目。各学校、幼儿园、单位实施项目严禁涉及教育城域网结构、设备及光缆等。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照资金使用单位,信息化项目分为北京市朝阳区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统筹项目和学校、幼儿园、单位实施项目。

第五条   信息中心统筹项目

信息中心统筹项目包括:

(一)   涉及城域网、信息安全、视频会议、安防监控等全区统一实施的信息化项目。

(二)   预算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信息中心统筹实施。

(三)   尚未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主要指新接收教育配套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四)   上级部门、区教委布置要求统一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单位实施项目

学校、幼儿园、单位实施项目包括:项目使用资金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资金下达各学校、幼儿园、单位的项目;各学校、幼儿园、单位作为项目执行主体,负责实施,信息中心配合学校对项目质量和验收监管。

第四章           项目报批

第七条   根据下一年度全区教育系统重点工作及投入方向,每年各学校、幼儿园、单位将项目需求及方案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安排专业服务单位进行调研,统一组织论证、评审。信息中心论证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提交两委相关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   预算申报后,属于突发、应急或涉及安全的项目可随时申报。其他新增常规项目仅能在下一年度预算工作中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实施主体与责任人

信息中心统筹项目,资金下达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作为执行主体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依据各单位确认的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按进度支付资金,组织验收。

学校、幼儿园、单位实施项目,资金下达各学校、幼儿园、单位,由各学校、幼儿园、单位作为执行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由学校、幼儿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按进度支付资金,组织1万元以下项目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主要成员包括单位主管领导、纪检委员及项目负责人等,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金额1万元(含1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要经过以下程序确定服务单位: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荐符合资质的服务单位,原则上推荐的服务单位不少于3个、不超过6个。在单位公示栏内公示项目基本情况、预算控制金额及服务单位资质要求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要求服务单位配合提交企业资质材料、营业执照、施工方案、报价清单、廉政承诺等。

各单位要成立评审小组(成员3人以上),明确评价标准,标准要包括服务单位是否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方案、保修承诺是否符合各单位需要和项目特点,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可行,资金使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并保证使用效益等方面小组成员要通过打分排序的方式完成评审工作,形成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要提交各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决策,确定项目服务单位并公示,公示位置与项目公示位置一致,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信息中心对各单位选取的服务单位及其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服务单位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有关部门批复的采购程序确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确定服务单位后,将合同文本报信息中心备案,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要明确设备采购的品牌型号、主要性能描述、服务项目的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责任条款等接受信息中心监督。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根据情况聘请监理单位对学校、幼儿园、单位实施项目进行过程性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各学校、幼儿园、单位在项目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启动会,应明确项目内容、实施周期、安全工作及相关要求。项目实施中重要环节须通知信息中心安排的监理单位到场。信息中心对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人员到位、项目验收等服务流程和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除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监理服务外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服务单位应提交不超过合同价总价款3%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并作为支付合同首付款的先决条件。合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款的支付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约定。合同首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40%;需要结算审计的项目,审计结算前支付的合同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剩余合同尾款。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单位实施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学校、幼儿园、单位应提交信息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由合同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项目,学校、幼儿园、单位作为验收主体进行项目验收,信息中心进行项目监督抽检;项目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信息中心组织验收。
   
各项目达到相关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相关验收,并在项目终验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材料的送审工作。

第二十条      需要结算审计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执行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结算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主体须做好实施项目的资料归档、工作总结及资产入账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区教委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教委财务科、审计科、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各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一级监督责任,信息中心承担项目二级监督责任。
   
各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市、区各级各类标准规范要求,《朝阳区教育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监督的工作意见》(朝教党发201222号),接受项目监督工作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严格按照区教委审批程序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减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在合同金额以内。若确需调整项目、增加资金,应报区教委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项目未批准、资金未到位和项目审批未完成之前实施项目,严禁拆分项目资金,严禁反复拆改项目、浪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区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朝教党发201412号)同时废止